使用它或丟失它:不使用的商標撤銷
更新時間:2020-12-01 15:37:39
如果商標不再起到產品或服務的原產地標記的作用,則可以以不使用為由撤銷商標。因此,商標所附的并授予商標所有人的權利僅在商標注冊后的合理期限內實際使用的范圍內,才得以存在和延續(xù)。
無效與撤銷
商標無效是由于基于以下理由要求取消商標注冊而導致的:
不遵守或違反絕對注冊理由;
惡意注冊;
任何其他可比原因。
因此,它僅適用于不應首先注冊的商標。相反,在商標吊銷要求中,商標被認為最初已正確注冊,但由于例如該商標已成為通用或誤導性商標或未被使用,因此尋求全部或部分取消該注冊。如果商標偏離最初給予保護的目的,則不使用的撤銷通常被視為民事處罰。因此,關于這一問題的法律文本就主管當局撤銷的理由規(guī)定了明確而具體的條件。
該法律規(guī)定了商標擁有人可以在市場上推出商標產品或服務的五年期限。該五年期限可以在注冊后開始,也可以是商標被真正使用后的任何五年期限;但是,法律規(guī)定五年期限應連續(xù)不斷。如果在該期限內未使用該商標,則應認為已:
棄;
注冊為備用商標;
已注冊,以防止他人注冊相同或相似的商標。
在這種情況下,商標應被撤銷。?
證明真實使用
關于商標的真實使用,要考慮的最重要因素之一是使用商標的相關區(qū)域。國家商標遵循一般規(guī)則,即在受該商標保護的國家的單個縣內使用商標足以證明在整個國家范圍內的真實使用;而對于共同體商標,在大多數(shù)情況下,在一個歐盟成員國內的真實使用等同于在整個歐盟范圍內對該商標的真實使用的證明。在這方面,大多數(shù)法院遵循統(tǒng)一的慣例。但是,在將地域性應用于國際注冊商標時,應針對每個指定國家/地區(qū)評估其真實使用情況。
由于商標只能用于與其注冊的產品或服務有關的問題,因此問題在于,所有者是否可以證明對任何產品或服務,所有產品或服務或只有少數(shù)產品或每個班級的服務??紤]到在注冊商標時,申請人可以選擇為某一類別的一個或多個產品或服務申請保護,如果商標已經為更多產品或服務注冊,則應將其用于該商標或產品或服務。最初是注冊的。
類別標題中的一般說明與使用評估有關;如果一個商標用于一種以上的產品或服務,并且根據(jù)一般指示之一正確地歸為同一類別,則證明該商標的真實使用。
此外,歐洲法院廣泛接受將產品按照真實使用證明分為子類的可能性。在?Aladin??(T126 / 03)中,歐洲法院(ECJ)提出了一種選項,可以識別可以在足夠廣泛的產品或服務類別中獨立考慮的產品子類別。但是,歐洲法院在同一判決中裁定,商標所有者幾乎不可能在注冊時證明使用了商標中詳述的所有可能的產品變體。
關于索賠人在商標撤銷過程中的利益,在索賠人交易或提供的產品或服務與商標構成障礙的產品或服務之間必須存在聯(lián)系,因此必須證明其真實使用。但是,關于尼斯類別下商標的撤銷限制對于子類別中的產品存在矛盾的觀點,并且特殊性適用于醫(yī)藥產品領域。
盡管羅馬尼亞法院傾向于將產品視為商標撤銷的最終限制,并且不接受尼斯類的細分,但歐洲法院承認藥品領域中的子類別,因此將撤銷限制與產品的治療適應癥。這是因為藥物制劑的類別被認為足夠廣泛,因此可以確定許多可以獨立考慮的子類別。
該領域有幾個相關案例,例如Respicur??(T-256 / 04),F(xiàn)amoxin??(T-493 / 07)和Kremezin(T-487 / 08)。在所有這些情況下,歐洲法院都在第5類中為藥物制劑定義了適當?shù)淖宇悇e,考慮到基于其治療適應癥的治療制劑的目的和預期用途。因此,治療適應癥被認為是定義藥品相關子類別的關鍵要素。
盡管歐洲法院的判例法對羅馬尼亞法院不具有約束力,但希望這些基準案件將導致更穩(wěn)定的判例法框架和實地統(tǒng)一做法的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