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關于審判與授予和確認商標權有關的行政案件的若干問題的意見
更新時間:2020-12-01 15:39:27
該商標的人民共和國的中國(1982年)的法律經歷了兩次重大修訂,在過去的二十年了。最新修正案于2001年10月27日獲得通過。2010年4月2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法院發(f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關于授予和確認商標的行政案件的若干意見的意見》。在此領域提供更多指導和說明的權利(以下簡稱“意見”)。
該《意見》包括20段編號的段落,涵蓋了廣泛的問題,包括:商標駁回,商標異議,商標糾紛,商標注銷和代理商的商標注冊。該意見對已廣泛使用和未廣泛使用的商標進行了區(qū)分。似乎前者將得到更多保護。該意見還詳細闡述了許多術語的定義,包括“夸大和欺詐”和“獨特性”。
廣泛使用的商標
首先,《意見》對已廣泛使用的商標與未廣泛使用的商標進行了區(qū)分。根據該意見,法院可以采用授予和確認更嚴格的標準商標來的,尚未廣泛使用的商標權利。這種平衡將傾向于保護消費者和現有商標使用者的利益,同時還禁止惡意注冊行為。使用了較長時間的商標建立了較高的市場聲譽。應該認識到消費者能夠將商標與先前的商標區(qū)分開,并應注意維護有序和穩(wěn)定的市場。
“夸大和欺詐”
意見似乎說,吹牛不是夸張或欺詐?!翱浯蠛推墼p”出現在《商標法》第10條第7款中。根據解釋,某些標記可??能有些夸張,但根據其生活經歷或常識,不太可能誤導公眾。在這些情況下,法院不應將這些商標視為“夸大和欺詐”。
特色
根據該意見,在授予和確認商標方面,法院在確定商標是否具有“顯著特征”時應考慮公眾的常識,并綜合考慮所有相關因素。因此,如果商標中使用的描述性元素不影響商標的獨特性或公眾根據該元素識別商品來源的能力,則法院應裁定商標具有獨特性。
該意見還闡述了其他突出術語的含義,包括“通用名稱”,“類似名稱”,“近似名稱”和“商標惡意注冊”。它無疑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增加了更多內容,并將對中國的商標糾紛產生重大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