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娜女士訴赫伯特改編《安徒生傳記》侵犯著作權案
更新時間:2020-12-01 15:40:23
案例概述
安娜女士通過研究大量丹麥文資料,查閱安徒生的作品及通信,通過她本人與安徒生生前有密切交往的一些人的交談,收集了豐富的素材,用了3年時間寫成了《安徒生傳記》一書,基本內(nèi)容是紀實的,以英文在美國出版。另一位美國作者赫伯特此后著手寫一部《安徒生》小說,其中內(nèi)容是從安娜女士《安徒生傳記》改編而來,赫伯特用1年時間完成了將傳記改編為小說的寫作,并將其改編作品在一家美國出版公司出版。安娜女士向美國聯(lián)邦法院起訴:認為赫伯特及出版公司未經(jīng)許可對其寫作的傳記進行改編,構成侵權。
另外,有關一些安徒生的材料,是第一次出現(xiàn)在《安徒生傳記》中,尚無其他書刊登載相同材料,被告寫作的小說中出現(xiàn)了這些材料,又未經(jīng)原作者許可是屬于抄襲行為。
被告赫伯特答辯認為,《安徒生傳記》中某些純史實性材料,任何人都可以使用,自己雖然原封不動地使用了這類材料,但并不構成侵權。
法院判決:被告赫伯特未經(jīng)原作者安娜女士許可改編其作品構成侵權。即使不認為赫伯特的《安徒生》小說是改編作品,而是創(chuàng)作作品,赫伯特仍然構成侵權,因為他并未自己研究史料而創(chuàng)作,而是從原告的作品中抄襲其材料寫成了作品,這都未經(jīng)原告許可。
案例評析
改編作品是以原作品為基礎,變更其形式重新表現(xiàn)該作品內(nèi)容而形成的作品。改編作品主要包括兩種情況:一種是不改變作品原來類型而形成的改編作品,如將長篇作品縮寫成簡本;另一種是在不改變作品基本內(nèi)容的情況下將作品由一種類型改編成另一種類型而形成的改編作品,如將小說改編成劇本。這兩種情況的改編作品都是對原作品再創(chuàng)作所形成的。改編是再創(chuàng)作行為,是從原作品派生創(chuàng)作出新作品的行為。改編作品雖然以原作品為基礎,但是屬于新的獨立的享有著作權的作品,著作權人是改編者。
原作品的著作權人可以自己改編作品,也可以許可他人改編自己的作品。著作權人以外的其他人想改編享有著作權的作品,應當取得著作權人的許可,否則屬于侵權行為。
本案中,原告安娜女士經(jīng)過自己的創(chuàng)作,寫作了《安徒生傳記》,對其作品享有著作權,其中包括改編權,即自己或許可他人對《安徒生傳記》進行改編的權利。他人如果想改編安娜女士的作品,應取得安娜女士的許可,否則就會構成侵權,改編形成的作品不應受著作權法保護。
被告赫伯特寫作的《安徒生》小說,實際上是以原告安娜女士的《安徒生傳記》為基礎改編而成,應當經(jīng)安娜女士許可才有權改編,法院以未經(jīng)許可擅自改編構成侵權為由,判決被告赫伯特敗訴是正確的。
即使否認赫伯特《安徒生》小說是安娜女士《安徒生傳記》的改編作品,試圖繞開“改編須經(jīng)原作品著作權人許可”的規(guī)定,在本案中,赫伯特仍然構成侵權。法院在判決中寫道:如果赫伯特自己從丹麥文史料的研究中,或自己雇人將丹麥文史料譯成英文后加以研究,寫出了與《安徒生傳記》完全相同的史實,則不構成侵權。而赫伯特直接原封不動地使用了安娜女士收集、整理及翻譯的成果,這些成果是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使用這些成果應當經(jīng)著作權人許可。赫伯特的行為構成了抄襲,所以被法院判決敗訴。
本案表明,改編作品雖是獨立于原作品享有著作權的作品,但享有著作權的前提是改編作品本身不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權。對那些已進入公有領域的作品,如《紅樓夢》,任何人都可以加以使用,包括改編,對這一類改編作品,改編者享有著作權。而對《安徒生傳記》一類享有著作權的作品,未經(jīng)許可的改編不僅不受保護,而且可能導致因侵權而被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