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員登錄

您的電話號碼僅用于注冊登錄,我們采用SSL加密技術,確保您的信息安全,請放心提交。

會員注冊

您的電話號碼僅用于注冊登錄,我們采用SSL加密技術,確保您的信息安全,請放心提交。

深圳市千百順投資咨詢有限公司
 
知識產權在時尚界的意義
更新時間:2020-12-01 15:44:04
時尚的核心遠不止衣服和服飾。它是組織制造具有知識產權的可區(qū)分和獨特的品牌并從中獲利的能力。有鑒于此,知識產權是每個行業(yè)的重要法律,因為它有能力保護諸如發(fā)明,文學和藝術作品,時裝設計的組成部分,用于貿易和商業(yè)的符號和圖像之類的創(chuàng)作。盡管IP具有巨大的意義,但通常會誤判它。以下是對各種類型的知識產權及其在時裝行業(yè)中的適用性的簡短見解。此外,本文重點討論了印度知識產權法對時尚界各種產品的保護方面的改進。?

版權和外觀設計

版權不是所有者的絕對權利。根據版權法,將所有人的愿望限制為將其受版權保護的作品的使用限制為愿意為此獲得報酬的人,以及公眾自由使用受版權保護的作品的利益仍然是一個重大問題。版權歸屬于原創(chuàng),文學,戲劇,音樂和藝術作品1。法律要求大量使用該用語以推定侵權2。一個人僅使用一個創(chuàng)意就不能被認為是責任人。在印度,版權是印度立法機關從原創(chuàng)作品的創(chuàng)作和以有形形式表達時就向原創(chuàng)作品的作者/所有者提供的一種保護形式3。1957年的《版權法》與1886年的《伯爾尼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公約》和1952年的《日內瓦世界版權公約》相一致。版權保護期為60年。

1957年《印度版權法》的規(guī)定允許在藝術作品的定義下對時裝設計進行保護。根據1957年《版權法》的藝術作品是指繪畫,雕塑,圖畫(包括圖表,地圖,圖表或平面圖),版畫或照片,無論此類作品是否具有藝術品質,建筑]和其他任何藝術工藝作品4。但是,《 2000年外觀設計法》第15條規(guī)定,根據2000年外觀設計法注冊的任何外觀設計均不享有版權。德里高級法院在Rajesh Masrani訴Tahiliani Design Private Limited案中裁定,自本質上是“藝術性的”,不能被2000年《外觀設計法》涵蓋,因此第15條第2款不適用5。印度著名時裝設計師羅希特·巴爾(Rohit Bal)被德里的時裝設計師Vijay Laxmi Dogra起訴,因為后者侵犯了后來的版權設計,其中他稱羅希特·巴爾(Rohit Bal)在演員蘭比爾·卡普爾(Ranbir Kapoor)6的設計中使用了神圣的符號。

時裝的許多組成部分均受《版權法》的保護,例如圖紙,模特照片,珠寶,社論內容,織物圖案和設計軟件。在Louis Vuitton Malletier訴Atul Jaggi案和另一個案中,德里高等法院以“ Toile Monogram”模式以及原告7的村上字母組合形式認可原告的版權。在Microfibres,Inc訴Girdhar一案中,法院裁定,以特殊方式排列的圖案,花朵,葉子和形狀的排列是否適用于版權為“勞動和技能”的法院,法院裁定: 1957年《版權法》第2(c)節(jié)8所規(guī)定的“藝術作品”的定義中不能包含作品類型8。?

商標

關于時裝業(yè),當商標被納入時裝設計時,商標法即生效。時裝業(yè)是任何國家的知名和盈利行業(yè)之一。缺乏對知識產權的獨特設計的保護是時裝設計脆弱性的主要問題。結果,經常觀察到許多設計師因侵犯其時裝設計而提起訴訟?!?1999年商標法》第2(zb)條將商標定義為能夠以圖形方式表示并且能夠區(qū)分一個人的商品或服務與其他人的商品或服務的商標,并且可以包括商品的形狀,其包裝和顏色的組合9。

該商標的法律保護額外的外貿服飾等產品包裝。然而,在許多情況下,法院已將商業(yè)裝扮解釋為時尚服裝設計的重要組成部分。許多法院已在一定程度上裁定,商業(yè)外觀涉及產品的整體圖像,包括尺寸,形狀,顏色或顏色組合,紋理,圖形甚至特定的銷售技術,因此,該產品受商標10的法律保護。?

在著名運動品牌ADIDAS的三條商標注冊程序中,由于體育用品行業(yè)的專利問題日益嚴重,歐盟總法院裁定該運動服裝品牌要求進一步商標保護的上訴,并裁定商標條紋不能繼續(xù)使用。側身11。此外,Bettina Liano在她的服裝上注冊了獨特的口袋縫線作為商標,而英國時裝公司Burberry則擁有“ Burberry”商標和Burberry格子圖案12的商標權。。因此,可以說,根據商標法,時裝設計師除了保護品牌名稱外,還可以保護時裝服裝的各種組件/設計/功能,從而能夠將此類服裝與其他服裝區(qū)分開。?

專利權

專利為此類可以集成到產品中的發(fā)明提供了保障。關于時裝業(yè),已獲得專利保護的各種示例包括用于制造CROCS鞋的技術,無皺紋織物,耐火的抗紫外線過濾織物和拒水織物13。必須指出的是,藝術作品無法獲得專利,因此,時裝設計師不會根據專利法選擇受保護。時尚趨勢是動態(tài)的并且瞬息萬變,因此獲得專利并不是時裝設計師的最佳選擇。此外,在每年都有重復的時尚設計之前,專利可能會非常昂貴。然而,技術發(fā)明可以在高度競爭的市場中為時裝業(yè)帶來巨大的推動力。時裝專利為發(fā)明人提供了保護其發(fā)明的合法權利,無論是與時裝設計有關的產品,設計或過程。因此,通過為一項新發(fā)明獲得專利,發(fā)明人可以維護其知識產權的權利。?

結論

意識到知識產權在時裝界的重要性后,真正需要重新考慮可用于時裝設計的一系列保護措施。時裝設計師應該對自己的知識產權進行教育,并應該嘗試為其時裝設計找到最佳保護。但是,從最近的趨勢來看,時裝設計師似乎正在自我教育,并且對自己在時裝/產品方面的知識產權保持警惕。至關重要的是,要使人們對自己的權利享有創(chuàng)造權,因為對這些權利的執(zhí)行應使一個國家能夠基于其知識產權實現繁榮。


上一篇 “浙”里的品牌指導服務站
下一篇 “科爾沁”成功阻止“科爾沁”稱“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