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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設計權的保護和執(zhí)行
更新時間:2020-12-01 15:44:54
創(chuàng)新的設計具有革新行業(yè)的潛力。數(shù)十年來,最簡單的設計以其固有的效率和獨特性滿足了消費者的基本需求。鮮為人知的著名設計也許會引起人們的注意,但并不是所有需求都包括圓珠筆,彎曲的稻草,天使之明燈,Post-it?便簽和Tupperware?等。那么,為什么設計是商品的必要標準,它是否需要單獨的法律保護?本文的范圍旨在強調外觀設計權及其在印度當前情況的日益重要的意義。

什么是設計?

設計權保護新穎的特征,例如形狀,配置,顏色組合,表面裝飾,線條的組合或商品的圖案(無論是二維的還是三維的或兩種形式的),這些特征提供美學元素而不是功能品質。在印度,工業(yè)品外觀設計的歸檔,起訴和注冊受2000年《外觀設計法》(以下簡稱“法”)及其相應的2001年外觀設計規(guī)則的約束。該法的授權范圍是最小的根據(jù)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xié)議(TRIPS)給予外觀設計的保護,同時符合國際保護標準。根據(jù)該法案,“設計”?包括以二維,三維或兩種形式通過任何工業(yè)過程或手段(無論是人工,機械或化學方法,分離的還是組合的)應用于任何物品的形狀,構型,圖案,裝飾或線條或顏色組成的特征,在完成的文章中,這些內容僅靠肉眼就能判斷并判斷。

該法規(guī)定的保護范圍不包括以下內容:

任何建造方式或原則;

任何實質上僅是機械裝置的東西;

任何商標在貿易和商品標志法1958年或第2小節(jié)(1)條項(V)定義屬性標記為在印度刑法典或任何部分479定義的藝術作品,如條款規(guī)定(c)1957年《版權法》第2條。

自稱是任何新外觀設計或原始外觀設計的所有人的任何人(自然或法人)都可以申請對該外觀設計進行注冊。

設計備案趨勢-印度

專利,外觀設計和商標總監(jiān)(CGPDTM)發(fā)布的年度報告(2017-2018)報告,外觀設計申請量比去年增加了15.9%。

應用于文章

除了向最終消費者提供視覺吸引力的基本標準之外,還必須對商品(而非商品本身)應用外觀設計,以便根據(jù)上述法規(guī)尋求保護。物品是指能夠單獨制造和出售的任何物品/物質,無論是人工的還是部分人工的和部分天然的[3],例如蘋果公司iPhone(注冊號D0842298)和大眾甲殼蟲(注冊號D0774952)的標志性設計。根據(jù)該法第6節(jié)的規(guī)定,可以針對某類規(guī)定的物品中的任何或所有物品進行外觀設計注冊,并且不禁止針對同一類別中的多個物品進行外觀設計注冊。因此,如果一件物品能夠單獨制造或銷售并且在視覺上吸引人的眼球,則可以對該物品單獨注冊外觀設計。還可以要求保護具有相同特征且通常一起出售的“一套”物品的外觀設計保護。這確保了對注冊人的廣泛保護,并隨后幫助對相同/相似物品的注冊外觀設計提出異議。

設計注冊-印度

該法案旨在保護新穎的或新穎的外觀設計,該外觀設計能夠應用于可通過工業(yè)過程/裝置制造的特定物品。設計經常在消費者的購物體驗中發(fā)揮不可或缺的作用,通常是從實用性和美學方面購買商品。外觀設計注冊的重要目的是確保具有美學外觀的外觀設計的工匠,創(chuàng)造者,創(chuàng)建者不被其他將其應用于其商品的人剝奪其真實的獎勵。因此,新外觀設計的獨創(chuàng)性被認為是該外觀設計者的原創(chuàng),并且包括了雖然本身陳舊卻在應用中是新的情況。[5]。洪布爾高級法院在Shree Vari Multiplast India Pvt中引用了類似的ob言。訴專利與外觀設計及其他公司的副總監(jiān),外觀設計權法不會阻止競爭者使用相同的方法或構造原則來創(chuàng)建競爭性設計,只要競爭性設計的形狀或配置與所有者的原始設計。

因此,根據(jù)該法第4節(jié),外觀設計注冊的一些基本標準要求外觀設計為:

新穎的或新穎的;

尚未在世界上任何地方(包括在印度)公開發(fā)布或使用,也未曾預料到在其他地方提出申請,即不構成公共領域或現(xiàn)有技術的一部分;

與已知設計或已知設計的組合有明顯區(qū)別;

不得包含任何丑聞或淫穢物品

該潛臺詞顯然是在無視條款的情況下顯而易見的,即注冊申請人以規(guī)定的形式代替要申請注冊的外觀設計發(fā)表聲明,并且該名稱不易受到第4條規(guī)定的任何條件的影響。該法案。

洛迦諾分類

《洛迦諾協(xié)定》于1968年首次提出,是統(tǒng)一統(tǒng)一工業(yè)品外觀設計國際商品分類的試金石。該分類包含5,000種按字母順序列出的商品的類別和子類別。隨著印度于2019年6月正式加入《洛迦諾分類協(xié)定》

外觀設計?

為了有效地行使一個人的設計權,有必要代表設計的所有要素。如果外觀設計的特征能夠分離,并且每個特征都滿足注冊的基本標準,則可以根據(jù)該法案提出單獨的申請。在Vega Auto Accessories(P)Ltd.和SK Jain Bros. Helmet(I)Pvt中[8]?,Hon'ble Court認為,在比較兩個設計時,它們在功能上的相同性并不一定意味著這兩個設計在所有方面都必須相同,并且在所有方面都不應有所不同。相反,它們甚至可以基本相同。

設計權的執(zhí)行

保護期限

外觀設計符合法定條件后,便進行了注冊,外觀設計的所有人獲得了該外觀設計的版權,該版權自注冊之日起有效期為10年(在允許優(yōu)先權的情況下,有效期為自優(yōu)先權日起10年),如果在上述保護期內提出要求,則可以進一步延長5年。[9]除優(yōu)先權外,注冊日期為申請的實際提交日期。在優(yōu)先注冊外觀設計的情況下,注冊日期是在對等國家提出申請的日期。

侵權行為

外觀設計的注冊所有人獲得針對尋求注冊的物品應用外觀設計的專有權。未經注冊所有人的書面同意,為銷售或進口目的而對相似商品進行外觀設計的欺詐或明顯模仿,即構成對外觀設計的盜版[10]。在了解到未經授權使用外觀設計的情況下將其出售或公開出售,也涉及盜版,金錢損失和禁令救濟。外觀設計侵權或注冊外觀設計侵權的訴訟,應當提請外觀設計負責人提起,并具有民事法院的處分權。

標記物品以根據(jù)該法案獲得救濟

外觀設計的注冊所有人有責任在其已應用外觀設計的物品上貼上規(guī)定的商標或文字或圖形,以明確表示該外觀設計已在控制人處注冊。否則,將放棄未來提出侵權和損害索賠的權利。在這種情況下,注冊擁有人必須在無合理懷疑的情況下出示以下證明:

已采取所有必要的步驟來標記商品;

侵權發(fā)生在獲得版權存在的知識后

?相對于設計權的保護重疊

設計權以與其他IP權利(尤其是版權)的重疊而聞名。雖然,保護范圍僅擴展到外觀設計的美學特征,而沒有擴展到功能,與專利不同的是,專利授予對發(fā)明的保護,從而導致其技術進步和功能性。

根據(jù)定義,外觀設計的注冊所有人獲得該外觀設計的版權?!栋鏅喾ā泛汀锻庥^設計法》沒有同時保護外觀設計,因為《版權法》第15(1)條禁止對注冊外觀設計的版權保護。一旦所有人通過工業(yè)過程或他人的許可將其復制超過50次,則未注冊外觀設計的版權也將終止。

巴黎公約的外觀設計保護

印度是《巴黎公約》的簽署國之一。因此,適用優(yōu)先權的規(guī)定。根據(jù)在任何一個締約國中首次提出的常規(guī)申請,申請人可以在不超過六個月的時間內(自在印度提交第一份申請之日起)在其他締約國中申請外觀設計保護狀態(tài)。后者的申請將被視為與第一份申請在同一天提交。

罰款與賠償

根據(jù)該法第22(2)條,法律向受害方提供了作為法定補償?shù)幕窘痤~,即最低25,000印度盧比,目前最高為50,000印度盧比。當事人還可以選擇根據(jù)實際利潤和禁令對損害賠償提出訴訟。在最近的Steelbird Hi-Tech India Ltd.與Asia Fiber Glass Products&Anr。案中,其中被告從事與原告設計相同的頭盔生產和貿易。有人爭辯說,由于頭盔設計的獨特性和新穎性,原告的產品在印度和國外市場上贏得了可觀的聲譽,并且僅與原告有關。雖然公平地觀察到頭盔的設計可能限于某些形狀,但Hon'ble法院通過了一項單方面永久性禁令,并享有被告人價值超過96盧比的利潤。

結論

設計在視覺上將產品與競爭對手區(qū)分開來并在行業(yè)競爭中日趨重要的過程中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保護個人設計與在行業(yè)中取得優(yōu)勢有關。外觀設計的視覺吸引力標準會在消費者心中留下印象,并且隨著時間的流逝,僅與所有者聯(lián)系在一起。制定2000年《外觀設計法》的目的是與全球工業(yè)和技術領域同步發(fā)展創(chuàng)新和創(chuàng)造力。利基和廣泛的框架及其簡化的申請流程和期限修改,可確保所有人/所有者獲得與國際條約和協(xié)議(例如,2014年《外觀設計規(guī)則》修正案)相一致的法定權利,將“小實體”作為新的除自然人以外的申請人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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