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總法院對商標進行了澄清,包括標語,廣告信息,慣用語
更新時間:2020-12-01 15:46:39
歐盟總法院于2020年5月13日發(fā)布第T-156 / 19號決定,確認根據(jù)EUTMR第7(1)(b)條拒絕注冊“我們在”字樣。該決定對商標進行了大量的澄清,包括標語,廣告信息,慣用語以及購買其指定商品或服務的質(zhì)量或動機標志。
訴訟背景
2017年7月14日,原告Koenig&Bauer AG?針對大量類別(1、2、3、4、7、9、11、16、16)提出了商標申請“我們在上面” 35、36、37、38、39、40、41、42),特別是指打印機及其相關服務(例如打印機的安裝,維護和維修)。
根據(jù)EUTMR?第7(1)(b)條,EUIPO審查員于2018年4月20日拒絕了該商標的申請,并認為該商標沒有任何獨特性。上訴委員會于2019年1月19日確認了拒絕的理由。委員會評估該標志包含一種常用的表達方式,既不罕見也不復雜。根據(jù)董事會的說法,“我們在上面”一詞并不具有一定的獨創(chuàng)性或共鳴性,并且在相關公眾心中不會觸發(fā)認知過程或需要做出解釋性努力。
申請人向歐盟總法院提起上訴。法院確認了先前的裁決,并根據(jù)以下論點駁回了上訴。
歐盟普通法院的決定
法院提到了關于商標的法院判例法,商標由口號和廣告信息組成。事實上,歐洲法院先前的裁決指出,(一)?登記,它們也作為廣告標語,質(zhì)量的指示,或煽動購買的商品或服務覆蓋該商標標志或指示由一個標志是不因使用而被排除在外(27/05/2018,F(xiàn)EEL FREE,T?362 / 17,EU:T:2018:390,p.28和引用的判例法);?(ii)在評估商標的獨特性時,不宜對標語應用比對其他類型標志更嚴格的標準(12/12/12,C-311 / 11 P,Wir machen das Besondere einfach,EU:C:2012:460和引用的判例法);?(ii)缺乏獨特性不能通過缺乏想象力,缺乏獨創(chuàng)性或缺乏任何概念張力來證明令人驚訝,從而給人留下深刻印象(24/04/2018,WE KNOW ABRASIVES ,T?297 / 17,EU:T:2018:217,第33頁和引用的判例法)。
因此,法院申明,由商業(yè)口號組成的商標被視為傳達有關尋求保護的商品和服務的信息。在有爭議的情況下,“公眾愿意”一詞會被相關公眾理解為“我們會照顧好它”,這是市場上任何供應商都可以使用的一種信息,目的是誘使消費者購買商品或服務。
法院認為,慣用語“我們在上面”太簡單了,是籠統(tǒng)地產(chǎn)生的。而且,它具有清晰而精確的語義內(nèi)容,其解釋不需要相關消費者方面的大量腦力勞動。正如原告所主張的那樣,有爭議的表達可以以多種方式進行解釋,或者可以具有多種含義,這一事實并不會改變其非區(qū)別性。因此,公眾不會將“我們在上面”這一表述視為所要求保護的商品或服務的商業(yè)來源的指示,而只是作為促銷信息。
因此,法院得出結論,“我們堅持”的商業(yè)口號缺乏鮮明的特征(根據(jù)EUTMR第7條第1款(b)項),并且無法識別這些商品和服務的商業(yè)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