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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的限制
更新時間:2020-12-01 15:48:15
根據我國《著作權法》規(guī)定,在下列情況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的許可,不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著作權法》享有的其他權利: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fā)表的作品;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fā)表的作品;為報道時事新聞,在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中不可避免地再現或者引用已經發(fā)表的作品;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已經發(fā)表的關于政治、經濟、宗教問題的時事性文章,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在公眾集會上發(fā)表的講話,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翻譯或者少量復制已經發(fā)表的作品,供教學或者科研人員使用,但不得出版發(fā)行;國家機關為執(zhí)行公務在合理范圍內使用已經發(fā)表的作品;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等為陳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復制本館收藏的作品;免費表演已經發(fā)表的作品,該表演未向公眾收取費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報酬;對設置或者陳列在室外公共場所的藝術作品進行臨摹、繪畫、攝影、錄像;將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已經發(fā)表的以漢語言文字創(chuàng)作的作品翻譯成少數民族語言文字作品在國內出版發(fā)行;將已經發(fā)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上述規(guī)定適用于對出版者、表演者、錄音錄像制作者、廣播電臺、電視臺的權利的限制。各國版權法或著作權法都有著作權合理使用的規(guī)定,但根據WIPO在2008年10月的研究報告,就圖書館的著作權合理使用,各國規(guī)定也還有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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