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轉讓的定義_商標轉讓合同書_商標轉讓合同書常見問題
一、商標轉讓的定義
商標轉讓是商標申請注冊人將其申請注冊商標贈予、出售或轉讓別人全部和專用型的個人行為。轉讓申請注冊商標,要在轉讓后6個月之內由轉讓人與受讓人相互向商標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轉讓申請注冊或評定作價。有的國家規(guī)定轉讓商標要連著公司一同轉讓。在我國對商標連著公司一同轉讓未作要求,但要求了受讓人理應確保應用轉讓商標的產品質量。商標還可以做為項目投資物作價入股投資。
二、商標轉讓合同書的定義
商標權轉讓合同書就是指申請注冊商標任何人在法律法規(guī)容許的范疇內,依據(jù)自身的信念,按一定的標準,并根據(jù)必需的方式將其有著的商標專用權遷移給別人全部并由別人專用型的合同書。
三、商標轉讓合同書常見問題
有關商標轉讓的申請辦理,必須留意的是:
(1)在同一種或是相近產品上申請注冊的同樣或是類似的商標,理應一并轉讓,不然,商標局將視作舍棄轉讓申請辦理;
(2)申請注冊商標的轉讓,在轉讓人和受讓人簽署《轉讓協(xié)議》后,還需相互到我國商標局申請辦理核準,僅有在我國商標局核準轉讓之后,受讓人才宣布獲得商標專用權;
(3)商標局審理轉讓申請辦理后,針對合乎法律法規(guī),給予核準,不符法律法規(guī)的,則將未予核準。
(4)轉讓申請注冊商標的,受讓人自公示生效日具有商標專用權。受讓人在獲得商標專用權以后才可以明確提出再度轉讓申請辦理。轉讓商標申請辦理權的,受讓人在獲得核準轉讓通知單以后才可以明確提出再度轉讓申請辦理。
實踐活動中,一些公司與別人簽署《商標轉讓協(xié)議》,把轉讓款付款完并應用商標或是取得另一方的《商標注冊證》之后,就沒去申請辦理商標轉讓核準辦理手續(xù)了。沒有獲得商標局的轉讓核準辦理手續(xù),相當于該商標使用權仍在轉讓人的戶下,在法律法規(guī)上轉讓人仍是該商標的專利權人,受讓人并沒有獲得法律承認的商標使用權,因而,大家注重,在簽訂《商標轉讓協(xié)議》以后,一定要去申請辦理商標轉讓申請辦理,并獲得商標局簽發(fā)的《注冊商標轉讓證明》,不然,對受讓人而言,這是一個極大的法律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