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行政訴訟法的一般程序流程
被告方向有地域管轄的人民檢察院提到商標行政訴訟法,人民檢察院理應在收到起訴狀的七日以內,按照《行政訴訟法》相關受案范疇和提起訴訟標準的要求開展核查,滿足條件的給予立案偵查,不符的做出判決未予審理。被告方對判決不服氣的,能夠 提到上告。人民檢察院理應在立案偵查生效日五日內,將起訴狀團本推送被上訴人。
被上訴人理應在接到起訴狀團本生效日10日內向型人民檢察院遞交做出實際具體行政行為的相關原材料,并明確提出答辯狀。人民檢察院理應在接到答辯狀生效日五日內,將答辯狀團本推送上訴人。被上訴人不明確提出答辯狀的,不危害人民檢察院案件審理。起訴期內,不終止實際具體行政行為的實行。但有以下情況之一的,終止實際具體行政行為的實行:
(1)被上訴人覺得必須終止實行的;
(2)上訴人申請辦理終止實行,人民檢察院覺得該實際具體行政行為的實行會導致無法填補的損害,而且終止實行不危害社會發(fā)展集體利益,判決終止實行的;
(3)相關法律法規(guī)要求終止實行的。除涉及到國家機密、私人信息和法律法規(guī)另有要求的案子之外,人民檢察院理應公布開展案件審理。人民檢察院的案件審理以法律法規(guī)和行政規(guī)章、地方法規(guī)為根據(jù),并參考國務院辦公廳部、委依據(jù)法律法規(guī)和國務院辦公廳的行政規(guī)章、決策、指令制訂、公布的規(guī)章制度及其省、自治州、市轄區(qū)和省、自治州的市人民政府所在城市的市和經國務院辦公廳準許的較大的市的市人民政府依據(jù)法律法規(guī)和國務院辦公廳的行政規(guī)章制訂、公布的規(guī)章制度。人民檢察院覺得地區(qū)市人民政府制訂、公布的規(guī)章制度與國務院部委制訂、公布的規(guī)章制度不一致的,及其國務院辦公廳部、委制訂、公布的規(guī)章制度中間不一致的,由最高法院送請國務院辦公廳做出表述或是裁定。
被告方不服氣人民檢察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利在判決送到生效日十五日內向型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到上告。不服氣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利在裁定書送到生效日10日內向型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到上告。貸款逾期不提到上告的,人民檢察院的第一審判決或是判決產生法律認可。對上告案子,人民檢察院覺得有錯必糾的,能夠 推行書面形式案件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