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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風險性提升組合申請風險性更大,分開則相反。針對漢語商標、數(shù)字商標和圖形商標組合的商標,商標局會將其拆開來分別審查,要是有一個原素和他人商標中的同樣原素組成同樣或類似,就會將該枚商標總體駁回申訴。
2. 使用麻煩組合申請使用不便捷、不靈活,分開則相反。若組合申請,則使用時務必組合使用,不可以分拆,不可以換部位,關聯(lián)去世了;而分開申請則更加靈活,可單獨用,也可以隨便組合用。
3. 時間提升組合申請的商標其審查速率比獨立申請的商標相對性比較慢,由于每一部分必須分開審查,而獨立申請則互相危害。
4. 費用難題 組合申請費用少,獨立申請費用多。組合申請為一個商標是一份的錢,分開申請還要花要幾份錢。盡管表層成本上升了,可是實際上使用全過程中造成的無形中經濟效益要遠遠地超過分開申請注冊的一大筆費用。
因而,獨立申請注冊的商標在使用時更加靈活:既能夠分開使用,又能夠組合使用,在進一步提高成功注冊的概率的另外,又能提高商標在成功注冊后的商標防御。分別明確提出申請注冊后,三個一部分都單獨而明顯,一旦碰到侵權責任,有利于消費者維權。
商標分開申請如同商標有盲期是一樣的特性,并且商標分開申請不容易因部分審批不根據(jù)而造成全部商標不根據(jù)。從時效性和通過率及其申請費用三層面來考慮到,分開申請的性價比全是最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