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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千百順投資咨詢有限公司
 
「遂寧代理記賬」未出公司注銷清算報告就注銷公司的后果
更新時間:2021-03-11 09:47:40

邊肖首先推廣的是什么

公司注銷清算調(diào)查報告

:清算調(diào)查報告是指清算組織在清算結束后提交的,對申請注銷登記的單位的資金和債務狀況進行綜合計算的報告。清算調(diào)查報告經(jīng)政府有關機構確認后出具,是企業(yè)注銷登記的重要文件之一。企事業(yè)單位注銷登記前應當完成清算調(diào)查報告,申請注銷登記時應當提交清算調(diào)查報告。幾周前,邊肖用一個案例告訴你取消公司的原因,卻沒有出具關于取消和清算的調(diào)查報告!

被告江蘇陽原電纜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電纜公司)投訴稱,2010年8月30日,其與漢口威遠電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電力公司)簽訂了《湖南省供電系統(tǒng)軍用物資購銷合同》,同意電纜公司向電力公司出售商業(yè)價值為142萬元的電纜。電纜公司根據(jù)合同履行了其職責。截至2012年2月10日,電力公司仍欠電纜公司1,040,987.14元。董、是電力公司的大股東。2012年2月10日,董某、陳某申請撤銷電力公司,但該公司在撤銷前未通知電纜公司批準產(chǎn)權。這兩個人有權清算和取消公司。如果違反法律,應賠償電纜公司價格傷亡1040987.14元,其他傷亡131164元。在訴訟中,電纜公司變更訴訟請求,請示并責令董、賠償人員傷亡590,987.14元及其他人員傷亡76,900元。原告董某、陳某辯稱,欠有線電視公司的價款為590,987.14元是事實,但該款項不應由兩人賠償,被告的民事訴訟整體正確。

法院通過本案查明,在2008年7月9日至2010年8月30日電纜公司與電力公司的業(yè)務往來中,電纜公司提供了電力公司的電纜和其他材料,電力公司仍欠電纜公司590,987.14元。董某和陳某是該電力公司的主要股東。在提交給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公司注銷清算調(diào)查報告中,他們聲稱“債務已經(jīng)清算”,并申請注銷電力公司。但是,他們確實證明了他們已經(jīng)通知了電纜公司審批產(chǎn)權。電力公司于2011年12月15日被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銷。

[審訊]

事后,匯基法院認為,董某和陳某作為電力公司的大股東和清算組的核心成員,有權進行清算,因此向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撤銷該公司,并對其公司清算的債務承擔法律賠償責任。電力公司仍欠電纜公司590,987英鎊。14元,兩國投票支持該電纜公司要求賠償590,987.14元的價格傷亡。董和陳沒有按兩國簽訂的協(xié)議約定按周支付價款,應承擔貸款傷亡。因此,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二百一十五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疑難問題的明確規(guī)定》(二)第十一條、第二十條的明確規(guī)定,判決如下:1 .原告董、自本判決公布之日起10日內(nèi),賠償被告有線電視公司經(jīng)濟損失590,987.14元,并支付貸款損失76,900元。二、駁回被告有線電視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精辟]

本案雖然是買賣合同糾紛,但本質(zhì)上是涉及勞動法的刑事案件,因為涉及大股東在未出具公司注銷清算調(diào)查報告的情況下,注銷公司法律責任。本案主要涉及公司注銷前清算程序的困難和大股東不需要清算權時的法律責任。

一、公司取消清算調(diào)查報告的通知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司法機關(二)》第十一條明確規(guī)定,公司清算時,清算組應當按照《勞動法》第一百八十條的明確規(guī)定,將公司解散和清算的情況書面通知所有已知的債權人, 根據(jù)公司數(shù)量和開放區(qū)域范圍,在全省或公司注冊地省級有負面影響的報刊上發(fā)布新聞稿。 清算組未履行前款規(guī)定的通知和新聞發(fā)布職責,導致債權人未能立即批準物權并未清償,債權人主張清算組核心成員對由此造成的人員傷亡承擔法律賠償責任的,最高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支持。

清算組根據(jù)該法的含義,區(qū)分已知債權人和未知債權人,采取不同方式通知遂寧公司解散和清算。

對于已知的債權人,需要給予書面通知,但不能簡單以新聞稿代替;對于身份不明或地址變更難以通知的債權人,可以通過新聞發(fā)布的方式進行通知。

這種情況下,電力公司清算時電纜公司應屬于已知債權人,因此電力公司清算時需要書面通知電纜公司審批產(chǎn)權。但作為電力公司的大股東,董、在提交給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公司注銷清算調(diào)查報告中雖稱“已清算債務”,但并無證明其已履行通知責任的證明,因此在清算程序中無權過問,存在隱瞞債務的情況。調(diào)查報告中的“債務已經(jīng)清償”是欺詐。

二、無公司注銷清算調(diào)查報告,公司注銷時大股東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