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所有人應在所有級別上監(jiān)視其商標的使用
更新時間:2020-12-01 15:39:46
最近,歐洲法院裁定可以撤消商標,其唯一原因是產(chǎn)品的最終用戶將商標視為商品或服務的通用名稱。商標持有人銷售其產(chǎn)品的零售商僅將商標視為原產(chǎn)地標志是不夠的。該商標所有者有責任鼓勵這些零售商使用該商標在對最終消費者的商標般的時尚。如果商標所有者不這樣做,可能會導致其商標被撤銷。建議始終使用?來表示,并通過合同約束轉售商以做到這一點。
如果由于所有人的作為或不作為而導致商標在產(chǎn)品或服務交易中成為通用名稱,則可以撤銷該商標。在?Backaldrin訴Pfahnl Backmittel案中,歐洲法院裁定了一些初步問題,這些問題涉及以該理由撤銷商標需要滿足的條件。Backaldrin是'Kornspitz'商標的權利持有人,生產(chǎn)烘烤混合物,出售給面包師。然后,烘烤混合物由面包師加工成具有特定形狀和口味的面包卷。面包師傅不會告知消費者“ Kornspitz”是注冊商標,但他們確實以該名稱出售面包卷。關于“ Kornspitz”一詞是否可以被視為商標的問題出現(xiàn)了?或作為一種面包卷的通用名稱。
裁定
首先,歐洲法院裁定,消費者或最終用戶的看法對于評估商標是否已成為通用名稱具有決定性作用。在這種情況下,原告的競爭對手和面包師的確將其視為商標。但是,如果僅產(chǎn)品的最終用戶認為該商標是通用名稱,則該商標已經(jīng)被撤銷。在這種情況下,重要的是面包師不要以商標般的方式使用“ Kornspitz”名稱。其次,歐洲法院裁定,如果權利持有人不鼓勵轉售商正確使用商標,則可能發(fā)生“所有人不活躍”。
該?Backaldrin?裁決清楚表明,商標擁有者應該意識到,任何不活動導致他們的可能性商標成為通用術語,可能造成嚴重后果。因此,建議始終使用諸如?的指示,并通過合同約束轉售商以做到這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