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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方訂單中商標侵權的毫無根據(jù)的威脅導致被告無法啟動單方訴訟
更新時間:2020-12-01 15:43:17
在Kokanratna Holiday Resorts vs. Millennium&Copthorne International Limited一案中,孟買高等法院最近通過一項命令,要求被告事先向原告發(fā)出書面書面通知,要求提前7天通知原告,涉及針對他們與“ Hotel Millennium”商標有關的任何法律程序公園'。Kathawala大法官單方面通過的命令因此阻止被告提起單方面訴訟以要求對原告進行臨時救濟。

背景與決策

原告是一家位于馬哈拉施特拉邦的酒店,而被告是一家跨國酒店公司,盡管它在印度還沒有酒店。原告是根據(jù)1999年《商標法》第142條與法院接觸的,該條禁止對注冊商標持有人進行無端法律訴訟。原告的主張是,被告通過一系列信函威脅要起訴原告,因為他們使用了“千禧公園酒店”商標。

從表面上看,原告自2001年以來一直在使用該商標,并擔心被告可能在印度境內的任何地方針對該商標提起法律訴訟,因為該商標也用于其網(wǎng)站的域名中。為了防止這種情況發(fā)生,原告向孟買高等法院提起訴訟。

在對原告的裁決中,法院認為,與原告商標的有效性有關的表面證據(jù),以及一系列威脅被告采取法律行動的信函,都已足夠。卡斯瓦拉法官在命令中還指出,向原告提供此項救濟不會對被告造成太大傷害。鑒于雙方之間的溝通已經(jīng)進行了6年,因此可以合理地假設剝奪被告人的迅速解除單方面命令不會造成任何損害。

第142節(jié)的范圍:討論

我研究了兩個需要考慮的問題:

第142條規(guī)定的范圍內將面臨何種法律訴訟威脅?

法院根據(jù)第142條可以給予何種救濟?

1999年商標法第142條規(guī)定:

“ 142。法律訴訟的毫無根據(jù)的威脅-

(1)任何人以通函,廣告或其他方式威脅某人以侵犯該商標的行動或程序,而該商標已由第一個提及的人注冊或聲稱已被注冊,或與其他人與提起訴訟一樣,受害的人,無論提出威脅的人是商標的注冊所有人還是注冊用戶,均可以對上述人提起訴訟,并可以取得宣告威脅的聲明。是不合理的,并禁止繼續(xù)威脅,并可以追回他所承受的損害賠償(如有),除非首先提到的人使法院信納該商標已注冊,并且訴訟受到威脅的行為構成或侵犯(如果構成)商標,則構成侵權。

(2)如果商標的注冊所有人或根據(jù)第52條第(1)款行事的盡職調查的注冊用戶啟動并提起針對受到威脅的人的訴訟,則前一個小節(jié)不適用商標侵權。

(3)本條任何規(guī)定均不會使法律執(zhí)業(yè)者或注冊商標代理人對其以客戶的名義以其專業(yè)身份所作的作為,負有根據(jù)本條采取的行動的責任。

(4)根據(jù)第(1)款提起的訴訟,不得在地方法院以下的任何法院提起。”

第142條規(guī)定的范圍是哪種法律程序?

第142條規(guī)定了針對“侵犯商標[…]的訴訟或程序或其他類似程序”的毫無根據(jù)的威脅的補救措施。因此,威脅的范圍是有限的。盡管它顯然包括商標侵權訴訟,但在冒充訴訟方面的清晰度較差。

但是,例如Dolphin Laboratories Pvt。Ltd.訴Kaptab Pharmaceuticals?和Lakshmi PVC Products訴Lakshmi Polymers案,法院裁定“其他類似訴訟”一詞中包含假冒行為,因此,根據(jù)第142節(jié),可以裁定由該行為構成的威脅。 P. Narayanan辯稱,“其他類似訴訟”也將包括刑事訴訟,因為第142條旨在保護企業(yè)免受對其產生不利影響的任何法律訴訟。

根據(jù)第142條授予的救濟

第142條明確規(guī)定,在存在毫無根據(jù)的威脅的情況下,原告可以獲得一份聲明,聲明該威脅是不合理的,禁止進一步威脅,并追回由于這些威脅而遭受的任何損失。這些補救措施似乎是詳盡無遺地列出的,表明該規(guī)定不保證任何其他補救措施。

但是,在本案中,已經(jīng)通過了一項命令,有效地禁止了被告在任何情況下都可以發(fā)起單方面訴訟。這顯然超出了第142條的范圍。這也與該條款的現(xiàn)有判例相抵觸,該條款一貫拒絕通過一項禁止被告提起訴訟的法律程序的命令,盡管發(fā)現(xiàn)威脅是毫無根據(jù)的。

在海豚實驗室(上述)中,被告人以使用有關商標銷售藥品為由,對藥物制造商提出了法律訴訟。原告尋求的救濟之一是禁止被告提起假冒訴訟的禁制令。法院著重否認了這一救濟,并進一步裁定,在限制一個人提出不正當威脅的同時,法院也無權限制他將此事提交法院并在該法院煽動其權利。根據(jù)法院的說法,這并不是該條款(1958年《商品和商品商標法》第120條)的意圖,顯然是該條款第2小節(jié)所闡明的。

禁止被告獲得單方面臨時救濟,顯然剝奪了他們在法庭上煽動其權利的重要模式。雖然與關聯(lián)的危險前單方面訂單是眾所周知的(高亮顯示在博客這里,這里和這里),它不會是失職,要注意的是單方面的廣告,臨時?浮雕是一項重要的法律補救措施,可以及時干預可能造成無法彌補的損害的事項。因此,該命令顯然與現(xiàn)有判例不符,該判例堅決拒絕提供救濟,以禁止被告通過侵權訴訟以外的其他方式尋求法律補救。

此事仍屬偏見,但有趣的是,看看此特定命令是否受到被告的質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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